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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生子可否认定为事实婚姻?

2021-12-29
同居子女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只有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都符合婚姻的实质性要求,才能按事实婚姻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的解释(一)》第七条,未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实质要求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婚姻实质性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办理婚姻登记。未办理婚姻登记的,按照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办理。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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