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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同居多长时间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只规定了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即符合结婚的法定年龄、没有法律...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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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男女双方无论同居多久都不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我国法律目前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男女同居在一起的,只能构成同居关系。就算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我国承认事实婚姻的时期,男女双方也是要满足婚姻实质条件才能成立事实婚姻,而不是仅凭以同居时间长短来认定双方是否构成事实婚姻。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同居多年后起诉离婚的,在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要件的,可以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不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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