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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十日,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五日,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第二日起计算。第一百八十条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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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从你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计算15天。如你2011年12月9日收到判决书,那么,到2011年12月24日(最后期限)上诉期满。周末的时间计算在内。如果最后一天是节假日,可以顺延一天。但有些法院是从收到判决书的当日起算,为稳妥起见,建议你提前几天上诉。
1、法院的裁判送达后次日起算。当事人各自接受裁判的,从各自的起算日开始;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应以最后一个收到裁判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来计算; 2、普通的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限的计算,与一般诉讼中上诉期限的计算方法相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刑事诉讼提起上诉期限规定,启动期限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为了维护和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益,法律规定了当事人的上诉期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和抗诉案件,必须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上诉和抗诉的期限,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如果原审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 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 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 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 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 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 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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