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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发布,释放出从严惩处渎职犯罪的信号。 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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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我国刑法章节中的一个大类,里面包含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等。《全国人大会常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忽职守、不正当行为、妨碍国家管理活动、公共财产和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罪的构成具有以下特征1、本罪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或者本罪是身份犯,只有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特定身份,在本类罪中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各级国家机关中的管理人员;2、本类罪的形式大多是故意的,也有过失。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33项罪名中,24项罪名只有故意构成,9项罪名只有过失构成。3、本罪的客观行为均为渎职行为,有的表现为不正当行为,有的表现为不正当行为,有的表现为不正当行为,有的表现为不正当行为,有的表现为不正当行为,有的表现为不正确行为。4、渎职的结果是对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的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正常活动,如各级行政部门(包括工商、卫生、内外贸易、海关、教育、财政税收、交通、农林渔政等部门)、司法部门的正常管理活动。渎职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大失职行为,这种重大失职行为显然是对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的重大侵害。
(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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