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劳动仲裁中劳动仲裁中的死路一条

2022-05-09
看似已经是死路一条。但本律师经研究后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第二条又规定:“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还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如果单位没有给你送过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你主张权利的日期就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追索劳动报酬并不受申请劳动仲裁期限的限制。也许你还有机会。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