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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检察院不起诉的方式是: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
犯罪分子争取检察院不起诉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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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收集证据,争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或从轻起诉。
建议委托律师与检察院沟通,阅卷了解案件情况,争取检察院结合证据不起诉或者从轻起诉。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也称疑似不起诉)。其中,法定不起诉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1)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视为犯罪;(2)犯罪已过起诉期限的;(3)经特赦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知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撤回;(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6)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适当不起诉是指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境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在国外受到刑事处罚;(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盲人;(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辩护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4)为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无损害;(6)在共同犯罪中发挥次要或辅助作用;(7)被迫参与犯罪;(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重大立功表现,最终证据不足,不起诉,符合下列情形,可以作出:(1)证据有疑问,不能核实真实;(2)犯罪组成要素事实缺乏必要证据证明(3)证据与定罪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4)根据证据证据得出的结论。
通常情况下,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缺席判决的态度是非常慎重的,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缺席审理:一种是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文书的,另一种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的。一般情况下被告是可以不出庭的,但离婚案件除外,属特殊情况下必须到庭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但该规定对哪些情况下被告必须到庭并没有详细说明,实践中,人民法院采取拘传措施是非常罕见的。因此离婚诉讼中,被告即使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原则上也是应当出庭的,法律如是规定,主要是因为离婚诉讼直接涉及当事人人身关系,具有与其他案件不同的特点。如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双方是否能经调解和好,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不是诉讼代理人所能表达和决定的。在”离与不离”的问题上,只有当事人才能做出决定。我们可以看到,起诉离婚找不到被告时,法院一般会谨慎对待,如果确实因为特殊原因无法出席,则需要提交书面意见。而如果法院需要采取拘传措施,大概这会是最棘手的离婚问题了。如果需要专业的帮助请联系本站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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