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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增加抚养费、 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以及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已明显不够时,子女当然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为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2款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以下两种: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应本着实际生活水平与需要(比如生病、就学等因素)进行调整,但一般应按判裁定或约定的数额支付,没有必要每年都增加。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是夫妻应尽的责任,应本着相负忍让与理解来尽到各自的责任,没有必要丁卯必争(假如另一方丧失了支付能力或死亡,有支付能力的一方就须全额承担)。但是,确实存在了困难,一方所付的抚养费过低可以协商增加,也可以申请法院裁定追加,法律是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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