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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一年; (3)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一年; (2)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3)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1)死亡三人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1、关于缓刑考验期的规定是: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此外,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
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受缓刑宣告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能折抵缓刑的考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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