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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受领人将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无偿让与第三人,则于受领人因此免除返还义务的限度内,第三人对受损失者负返还责任,这就是不当得利制度下第三人的...
1、受领人为无偿让与; 2、受领物为受领人应返还的物,不限于原物,原物孳息、代偿物亦包括在内,如受领人将原物与他人交换的物赠与第三人,受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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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领人为无偿让与; 2、受领物为受领人应返还的物,不限于原物,原物孳息、代偿物亦包括在内,如受领人将原物与他人交换的物赠与第三人,受损者对于第三人在原物价格限度内有返还赠与物的请求权; 3、受领人因无偿让与而免除返还义务。第三人的返还义务是以受领人的返还义务被免除为前提的,如果受领人仍有返还义务,第三人则无须承担此义务。
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基于得撤销而经撤销的行为所为的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益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若恶意受领的利益不存在,不论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应当如数偿还,不得主张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偿还义务。给付,受领人知其撤销原因的,也视为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恶意受益人为取得、保存增加该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向权利人主张偿还,或从返还额中扣除;恶意受益人支出的有益费用,只能在现存的增加额限度内要求返还,或予以扣除。
法律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构成不当得利,获得利益方应当依法将所获利益返还损失方。如果不当得利人在获利后将利益转让给第三人,不当利益在客观上已经不在不当得利人控制下,是否应由第三人返还呢?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给出了否定答案。理由是: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以及维持社会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不宜轻易扩大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主体的范围。这个理由出自于2017年的一个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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