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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讨债公司的委托合同约定的部分条款是否有效 在委托讨债的合同中约定“商账催收不能使用武力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讨债,如有这样的行为则...
在国内,讨债公司是非法的,国家相关部门曾三次发文禁止成立“讨债公司”,目前一些“讨债公司”都是打着“调查”、“咨询”、“管理”的名义开设。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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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讨债公司的委托合同约定的部分条款是否有效 在委托讨债的合同中约定“商账催收不能使用武力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讨债,如有这样的行为则与委托人无关”此条款的效力如何委托合同中虽有这样的约定,但并不能完全摆脱因“以非法讨债给债务人造成伤害”的法律责任。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中的约定只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对于合同之外的人没有约束力。从另外一个方面讲,做出这样的约定,说明你已预料到受委托的人对于债务人可能采取非法手段索债。如果你对受托人非法讨债的行为确实不知情,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但还是存在民事责任的风险。
关于聘用讨债公司追债的风险,分析如下: 债权人和讨债公司签订的“讨债协议”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2000年,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工商三部委就联合下发了一份名位“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该通知明确将讨债公司定性为违法,同时将各类打着商务咨询,经济委托名义的讨债公司也涵盖在内。通知中对非法讨债的性质和行为有一个非常准确的定义,“讨债公司承揽讨债追账业务,不具有法律赋予的权限和强制力,一般雇请下岗、退休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采取上门催讨、死缠硬磨、跟踪或损坏债务人名誉等手段获取报酬;有的甚至以威胁、恐吓、哄骗、敲诈甚至绑架等暴力手段危害债务人的人身安全,谋取非法收益”。虽然现在的“讨债公司”一般都是打着“商务调查”“商务咨询”的牌子,但其实质却从事着非法讨债的活动。
委托讨债公司要债合法问题:委托他人以合法的方式帮自己讨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民法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虽然受托人与欠债人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受托人持有债权人的委托书,说明其持有的“借条”等债权凭证有合法的来源。讨债公司虽受债权人委托向债务人索讨债务,惟其如透过合法程序如声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即有容忍义务,惟其如采聚众滋扰或强暴、胁迫等不法行为对债务人或其家属施以身体、精神暴力,极可能构成刑法恐吓、伤害或妨害自由等罪,如债权人对於讨债公司之处理方式有所指示,或预知讨债公司将不法讨债,此际纵然债权人与讨债公司於委托契约内载明债权人对於讨债行为不负任何责任或讨债行为与债权人无关,恐亦难脱共犯罪责,故债权人如有委托必要,应委托合法正当之讨债公司处理,以免惹祸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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