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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红头文件是怎样认定的

2022-03-12
“民告官”时,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依据的“红头文件”进行审查。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这样的“红头文件”究竟怎么审查《行诉解释》明确,法院发现“红头文件”可能存在不合法的,应当听取制定机关的意见,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意见的,法院应当准许。 根据上述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1、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 2、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 3、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情形。 《行诉解释》提到,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法院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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