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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登记表》一式2份; 2.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3.在厦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
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固定住所,有固定职业并且签订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外来人员还要有套有产权的房子要落户岛内的外来人员,须持厦门暂住证或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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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男方是本地户口,岛内五年,岛外三年可以投靠户口。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登记表》一式2份; 2.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3.在厦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厦门市土地房屋产权证》; 4.拟落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表》; 5.在厦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由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并盖户口专用章)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亲子鉴定;(通过“福建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可以查询到明确亲属关系的,不需提供父母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户口迁移必须去户口迁出(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分别办理相关的手续,需要的证件、资料及手续,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迁户口(结婚证)、购房入户(房屋产权登记证、购房合同、原始收据)、人才引进(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居住证)等证件及资料;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出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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