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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是量刑情节,而不是定罪情节?依据法律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信用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达到相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500元以上的;(八)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的一半以上的;(九)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到行政处罚,并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按照前款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每笔款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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