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办理涉外登记离婚的程序。涉外离婚管辖的主管机关应为省级或直辖市的民政局或其确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程序较为简单,双方当事人亲自携上述材...
涉外婚姻办理时需要的证件如下: 中国公民: (1)身份证和户口簿; (2)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涉外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a、中国公民 1.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b、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 1.本人的结婚证; 2.3.本人身份证; 4.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 5.华侨、外国人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对于涉外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
一、初审初审是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提交的证明书,证明书进行初审,询问基本事实。二、受理(一)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填写《结婚登记证申请书》的声明书在结婚登记员面前由本人签字,不能提前申请。(2)婚姻登记人员监督并签字。三,审查(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2)询问相关情况;(3)查证结婚登记记录是否属实。四,补发(1)经查证确认属实,符合补发条件的,予以补发;(2)不符合补发条件的,不予补发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结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五,时间和费用办理时间: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或即时办理(符合补发条件的,也有当场补发结婚证)收费标准:结婚证工本费9元/对;其他费用另计。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如因特殊情况,双方或一方确实不能亲自回国办理离婚诉讼,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向原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办理离婚诉讼,并提交书面意见。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4.当事人各提交2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4人已浏览
104人已浏览
141人已浏览
15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