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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根据《律师法》第十一条,经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部按照考核的审批程序,撤销所作出的批准授予其律师资格的决定,并收回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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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律师法》第十一条,经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部按照考核的审批程序,撤销所作出的批准授予其律师资格的决定,并收回律师资格证书: (一)伪造、变造证明材料,骗取律师资格的; (二)不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相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案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相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阻碍对方合法取得证据的;(五)接受对方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恶意与对方或者第三人串通,侵犯委托人权益的;(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合法取得证据的;(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恶意串通,侵犯委托人权益的;(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七)煽动、教唆当事人,教唆、教唆当事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八)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九)泄露国家秘密。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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