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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2021-07-10
现行《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未根据《婚姻法》到有关部门登记办理手续的也视为无效婚姻。以前就是“无效婚姻有几种情形、无效婚姻产生的原因是什么”的介绍。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而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情况下,婚姻当中出现了不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的,那么就可以认定该段婚姻是无效的。具体的情形包括重婚、近亲结婚、患有不适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未治愈的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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