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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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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第一百九十四条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对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第一百九十五条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审查报告、起诉、举报、自首的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无犯罪事实或者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通知起诉人不立案的原因。
根据法律规定,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的,拘留所应当根据不同情节依法分别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日常在所表现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被拘留人奖励和惩罚的依据。第三十五条被拘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应当根据不同情节依法分别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一)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的;(二)殴打、体罚、虐待、欺侮他人的;(三)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四)预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自残、吞食异物以及隐藏违禁品的;(五)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六)袭击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七)违反拘留所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对被拘留人的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管教民警决定并执行,并记录在被拘留人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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