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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情况,符合保释的适用条件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来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自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保释...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9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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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侵权赔偿额在2014年5月1日实施的新的商标法中有明确规定。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商标侵权100万的处理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无论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还是假冒注册商标,商标侵权数额100万都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所谓“厂家鉴定结论”是指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涉案产品生产厂家(一般为商标权人)对涉嫌侵权商品及其商标标识的真假或来源进行确认所形成的一类特殊证据。尤其是工商机关在处理商标侵权行政案件中,通常委托注册商标权属人对涉案商品进行鉴定,并以其鉴定结论作为认定侵权与否的依据。商标权属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行政案件中的关键证据,一般是定案的直接根据,起着决定性的证明作用。但这种鉴定结论由于其鉴定主体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缺乏中立性,同时其鉴定方法和手段简单以及结论意见的形成缺乏科学合理的分析推理和论证,使得商标权属人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性和权威性备受质疑和诟病。这种鉴定结论是否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鉴定结论,是否可以单独直接地作为认定商标侵权的根据,理论和实务中存在诸多争议。因此,正确认识和把握其证据性质,有助于工商机关在商标侵权行政案件中准确地确定其证据能力、证明力及证明标准要求,充分发挥其在商标侵权行政案件中的证明作用,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指导和执法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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