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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放弃探视不可以不出抚养费。探视权是权利,可以放弃;抚养权是义务,不能放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
男方放弃探视不可以不出抚养费。探视权是权利,可以放弃;抚养权是义务,不能放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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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放弃抚养权及探视权是可以的,对于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但是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能放弃。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如果男方放弃抚养权和探视权,但是不会因为权利的放弃而不履行义务,仍然要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用。
如果一方不抚养,另一方可以起诉法院支付抚养费。探视是母亲的权利,不能剥夺。如果探视对孩子不利,可以减少探视或者不允许探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支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当事人可以约定,但是,探视权和支付抚养费是法定权利和义务,即使这样约定了,享有权利一方违反约定要探视孩子的,或子女要求给付合理抚养费的,依然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所以这种约定意义不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因此,探望权是法律明确赋予的一项权利,中止行使探望权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而不能由离婚双方随便协议放弃对子女的探望权“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民法典》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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