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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
如果该调解书,是在法院调解下制作,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后,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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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离婚调解程序是指法官开展调解活动和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步骤和方式。由于法院调解的过程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法院调解不是单独的程序,而是与整个审理程序相结合。民事诉讼法只对法院调解作出原则性规定,没有规定法院调解的具体程序。
调解书的效力主要表现为: (1)终结诉讼程序,法院调解生效后,说明人民法院最终从法律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结束了诉讼程序。法院调解结果,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作出与原调解相抵触的裁判。 (2)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得再行起诉,但是调解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后撤诉的离婚案件等几类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除外。 (3)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或上诉人民法院,非经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销调解书和改变调解书的内容。 (4)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调解书,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人民法院调解,送达调解书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书,都视为调解未成。
如果该调解书,是在法院调解下制作,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后,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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