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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依法核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逐步推进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总量控制制度,是指通过向一定地区和排污单位分配特定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将一定地区和排污单位产生的特定污染物数量控制在规定限度内的污染控制方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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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控制制度,是指通过向一定地区和排污单位分配特定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将一定地区和排污单位产生的特定污染物数量控制在规定限度内的污染控制方式及其管理规范的总称。一般而言,目前对国家规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或重点大气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制度。但依据《》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区域大气或水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或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具体哪些水污染物或大气污染物属于国家重点污染物,则需要由国务院根据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加以规定;例如,“十一五”期间,水污染物中将化学需氧量(COD)确定为重点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中将二氧化硫(SO2)确定为重点大气污染物;“十二五”期间,水污染物中将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NH3-N)确定为重点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中将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确定为重点大气污染物。依据《法》等法律的规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由国务院批准并下达,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负责分解落实。实践中,省级人民政府把国务院规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再将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按照目前的实际做法,重点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通常是分配到一定地区和行业该污染物排放量比较大的排污单位,由其承担在总量上削减和控制重点污染物的任务。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目标、水环境容量、水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合理分解落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水质不符合功能区要求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削减指标。
总量控制制度,是指通过向一定地区和排污单位分配特定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将一定地区和排污单位产生的特定污染物数量控制在规定限度内的污染控制方式及其管理规范的总称。一般而言,目前对国家规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或重点大气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制度。但依据《》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区域大气或水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或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具体哪些水污染物或大气污染物属于国家重点污染物,则需要由国务院根据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加以规定;例如,“十一五”期间,水污染物中将化学需氧量(COD)确定为重点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中将二氧化硫(SO2)确定为重点大气污染物;“十二五”期间,水污染物中将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NH3-N)确定为重点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中将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确定为重点大气污染物。依据《法》等法律的规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由国务院批准并下达,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负责分解落实。实践中,省级人民政府把国务院规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再将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按照目前的实际做法,重点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通常是分配到一定地区和行业该污染物排放量比较大的排污单位,由其承担在总量上削减和控制重点污染物的任务。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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