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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意外事故是指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而发生的伤害事故。在这类事故中,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其行为并无不当的,因而...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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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你好,未成年学生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监督、管理、教育他们的义务,防止他们的行为不当造成他人损害。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是其父母或其他近亲属,由其监护人承担监护义务。但是,未成年学生学习、生活时,其监护人无法履行其监护义务,此时,监护义务已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身上转移到学校。学校应对在校的未成年学生尽到监护之责。如果未成年学生在学校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学校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监护的责任,则学校应对此承担部分责任。例如,在自习课中,学生甲和学生乙发生殴斗,甲用钢笔刺伤乙的眼睛,则应由学校承担乙的部分损失。但是,如果未成年学生离开学校,在上学或放学途中致人损害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民法规定,学校对校内学生事故依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校外,如果学校有先行行为导致应当承担以外,其他的可以不负责任。如果是上放学途中,学校大门口附近事故,根据具体情况认为是否有监管责任。一般来说,校园以外,放假期间,学校无责任。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心没有尽到管理义务,需承担责任。具体多少一般由法院根据整体情况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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