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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可以通过银行或电子支付系统支付行政处罚的罚款。但银行必须是行政机关指定的银行,除行政机关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当场收取的除外。...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到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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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罚款相分离的原则,执法单位出具罚款,但不直接接受罚款,而是罚款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到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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