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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拆迁补偿补偿范围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包括三个部分(2)附属物。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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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支付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居民临时居住或自找临时居住的不便,按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居民人口每月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的居民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自愿放弃部分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房屋等。房屋拆迁补偿费的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确定。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格和被拆迁房屋重置为新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宅基地面积 被拆迁房屋重置为新价格。(1)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地产评估价格 房屋装修协议的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地产评估价格 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取得产权调换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 如果没有提供周转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超过过渡期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
对于房屋拆迁赔偿标准,具体的标准和补偿数额由被拆迁人依照相关政策法规与征地机关在拆迁补偿协议中合理协商确定。赔偿费用有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拆除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的补偿办法 (1)以房换房 即拆迁人提供与被拆除的房屋在位置区域、面积、成色、质量等方面大体相当或价值相当的房屋,与原房屋对换所有权。以房换房后,拆迁人不再予以补偿,也不再另行安置住房。如果提供的房屋与原房屋不相当,则由受益的一方补偿其差额部分。 (2)易地原拆原建 它是指拆迁人在城镇规划部门划定的地区,在约定的时间内,利用原房旧料,按照原房的结构、面积、质量和使用条件易地还建。被拆迁人亦可自拆自建,由拆迁人提供建房用地并补偿所需的工料费和运输费。易地重建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3)易地重建 拆迁入易地另建住房安置被拆迁人,双方建立新的租赁关系,原房作价补偿。拆除私有房屋,应当由当地房屋产权监督处和旧产估价处确定产权和旧产价格。 2、拆除城郊农民房屋的补偿办法 拆除农民自住房屋应本着原拆原建的原则,充分利用原房旧料,由拆迁人补助工费和材料,由农民自行迁建或乡村按规划统一迁建。 拆除农民的出租房,不再还建,应给予作价补偿。承租人如系城镇居民,并且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承租的,由拆迁人安置承租人。 拆迁已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民房屋,应按城镇居民房屋的估价标准进行补偿,被拆迁人由拆迁人负责安置,双方应建立租赁关系。 农民房屋的附属物,如门楼、围墙、厕所、猪牛羊圈等等,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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