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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极条件教育程度高、经济条件好、跟孩子感情好、从小跟随一方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时间多2、消极条件绝育,对方有严重疾病、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参考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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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争取子女抚养权要准备: 第一,证明夫妻双方经济能力的材料。 第二,证明夫妻双方综合素质的材料。 第三,证明子女抚养环境的材料。 第四,子女意见。 一、两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两岁以上十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十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夫妻双方离婚时,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的监护权诉离婚的,可以由法院调解或者判决。原则上,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儿童监护权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但在司法实践中,一方往往因某种原因要求变更监护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和第六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协议不成的,应当另行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支持变更要求。第一,与该女性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第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与对方同住,该方又有抚养能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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