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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即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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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按近几年各区的标准,我市户籍人员超生需要缴纳的社会抚养费至少22万元。 2013年1月1日起,新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开始实施。《条例》规定,违法生育的公民应缴纳社会抚养费,深圳户籍人口社会抚养费以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据了解,2012年深圳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742元,夫妻双方加起来为81484元,三倍为244452元。换言之,现在深圳超生一个子女,罚款数额为244452元。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出部分还应当按照超出部分的两倍加征社会抚养费。
“没有罚款”并不等于无需罚款。《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征收基数和征收标准。“没有罚款”,只说明计生部门尚未对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还未罚款(或尚未发现违法生育当事人的违法生育子女的行为,或还在对当事人的调查取证过程中),但并不是不再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区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1、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2、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以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的,对其超出部分应当按照超出部分的两倍加征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是在不符合国家生育指标内的超生子女,按照国家各地的相关规定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但在二胎时代来临之时际,第二胎不再需要支付社会抚养费。当今虽为二胎时代,但是并不代表不再需要执行计划生育的国策,两者并不矛盾。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是高额的,希望每个家庭都能知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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