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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保出新政策了,很多人对此都不是很了解,实际上有三类人可进行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社保。第一类人本地户籍,并在1961年至1982年期间下乡的知青;第二类人,本地户籍,曾经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的大龄人员(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第三类人本地城镇户籍,曾经与国有企业或县级、镇级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已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除此之外,社保断交不超过三个月,也可以提出补缴社保的申请,但是有很多地方不允许补缴社保,特别是社保征收部门改革以后,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后,有很多城市已经严格禁止补缴社保,像那些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就要逐年缴费至满15年了。
社保补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社保有几个月没有正常缴纳,之后又将这些月份的社保补缴上。 一般是指当人们想要买房、落户、办理退休等需求时,发现社保累计缴纳时间没有达到享受相应待遇的要求,从而需要补缴之前没有交到月份的社保,以确保可以享有相应的社保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1]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1.准备申请补缴人员身份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补缴社会保险费申办单等资料,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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