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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应该双方协商分割,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请求法院分割。2、如果双方都想要房子,可以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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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割问题,在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假设双方协商不成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一般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在婚后用夫妻双方共同购置财产,该房产不论登记在一方或者双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半进行分割。第二种,婚后购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且能够证明全部的购房款系来源于该方父母或者该方的婚前财产,则该房屋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外一方无权主张分割。第三种,婚后购买房产登记在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下,但首付或者购房款系双方父母出资或者部分出资的,则会考虑各方父母的出资贡献的因素,酌情进行分割处理。第四种,婚后购买的房屋,若享有银行贷款没有还清的,则应当将剩余的在房价当中予以扣除后,再进行折价分割。而剩余的贷款则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负责进行清偿。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及分割一般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需要指出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还贷。如果购房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房屋就是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2、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若该房屋由一方购买,则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该房屋是由双方共同付款购买的,则房屋由双方按份共有。婚后购买的商品房若房屋是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房产购买的,则属于夫妻共同房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房产,由双方共同共有。婚后用夫妻共同房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婚前由一方支付的首付款属于支付方个人房产,其余共同支付部分属于夫妻共同房产;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由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承担;由取得该房屋产权的购房一方按上述原则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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