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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流程:1。环境监测人员在接受群众举报或现场检查时发现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必须立即组织初步调查并现场取证。掌握事故原因、时间及相关责任人,预测污染事故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制作现场调查记录和当事人询问记录。如果相关证据可能丢失,必须当场取证。违法行为仍在继续,可能加重污染危害的,监察人员必须当场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污染和破坏危害扩大;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应急避险,并与责任人和消防单位共同制定防治措施,减少污染和破坏危害。环境监测人员应随时向主管支队长和支队长报告事故的发展和处理情况。2、监察人员初步调查完成后,应立即向市环保局报告事故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和危害程度的初步情况,并根据市环保局的安排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于市环保局初步认定的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监察支队信访室应在事故发现后5小时向省环境监察总队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由最近的航政机关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对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水污染事故,环境监测人员必须按照履行法定职责正确履行监管职能,及时告知污染事故受害者委托具有污染事故鉴定资格的单位进行必要的鉴定工作,不得因负面等待而失去客观环境或条件,不得超过法定职责进行相关鉴定。3、监察支队信访室根据初步调查填写登记表,制定调查取证方案,送局法制科审查。局法制环保局批准的调查取证方案,局法制科、监察支队、监测站派人组成调查组进行全面调查。进行采样监控、录像、拍照,掌握事故原因、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与当事人就违法行为进行认定,了解污染和破坏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采取的措施和效果,并制作询问记录。调查取证后,调查组将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调查报告书面报市局。对于市局确认的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监察支队将立即向省环境监察总队报告调查报告,并将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抄送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4、调查结束时,调查组收集监测报告、调查记录、询问记录、照片、录像带等。在案件调查中形成,并将其送到法制部门进行审查。局法制关法律法规,局法制科制作了《告知申辩(听证)权利通知书》,并根据对方的要求主持了听证会,听取了陈述和申辩;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执法领导小组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污染环境可以向当地环保部门举报。如果无效,可以以污染环境的名义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环境污染防治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犯罪的具体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刑法》没有污染环境罪的规定。但《环境保护法》第43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了类似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比照《刑法》第115条和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是主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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