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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的,但是需要带上《居住证受理回执》才能领取。 2、如居住证受理回执丢失可提供身份证领取。 3、居住证一般15-30天内可以领取到,对于...
根据,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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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一般是连续缴纳的,也有一年内只要累计六月即可,不过通常不能补交。各地对此有不同规定,建议到当地部门咨询详细政策。在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依规定办理: 1.有合法稳定就业; 2.有合法稳定住所; 3.有连续就读。《》第二条公民离开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不能,原居住证有效期到期后,自动作废,应在居住证到期前一个月内到原材料申报点续办。《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满一年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暂停;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居住证没有加急一说,公安机关对于符合办理居住证条件的,会在15个工作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有特殊原因的,最迟30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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