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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确权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权。同时,也是房地产权属登记、权属变更、转让、评...
房产确权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权。同时,也是房地产权属登记、权属变更、转让、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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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地产确认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权利的确认、确定。土地确认权机构和主管确认权机构是指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即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确权和使用权。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包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担确认权的工作,对确认权的意见和建议,必须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决定。
房屋确权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权。同时,也是房地产权属登记、权属变更、转让、评估、抵押、中介服务等的产权、产籍的管理的法定依据。
1978年以前,我国实行土地集体所有、统一经营、按劳分配的人民公社经营体制。 1983年,我国农村各地陆续把集体土地承包到农户,实行家庭经营。开始叫包产到户,也有叫包干到户或大包干责任制的,后来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统一改称为家庭承包经营。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符合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使农户获得充分的经营自主权,能够极大的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符合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可以使农户根据市场、气候、环境和农作物生长情况及时作出决策,保证生产顺利进行,也有利于农户自主安排剩余劳动力和剩余劳动时间,增加收入。这种经营方式,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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