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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上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有哪些

2021-07-21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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