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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伤害,希望或者放任的,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为学生提供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2)学校安全、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和要求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5)学校知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合教育教学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合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或者其他活动的;(7)学生有特殊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适合参加某些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给予必要的注意;(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从事不适合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校发现但未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相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危险,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警告或者制止的;(十一)学校发现或者知道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离开监护人保护而受到伤害的;(十二)学校有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七)关闭; (八)拘留;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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