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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书的主次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划分。(一)因一方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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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一)事故责任划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又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留下的,是认定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和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也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事实。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有效的经济惩罚。(二)赔偿义务人的的种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包括两类:1、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即交通肇事当事人(自然人);2、侵权行为间接责任人:即依法应当对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赔偿义务人的范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范围包括:1、交通肇事责任当事人:即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包括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从事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2、道路交通肇事责任当事人的法定监护人;3、道路交通肇事责任当事人所在的单位;4、肇事车辆所有人:按照受益者承担损失原则,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以作为车辆的运行实际控制者和受益者为条件;5、违反安保义务的施工单位或者道路管理单位;6、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车辆生产和销售单位等。二、单位车辆发生车祸如何赔偿(一)公务行为的单位赔偿如果单位驾驶员是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伤、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由法人、其他组织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者由雇主(雇佣关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有追偿权)。(二)非公务行为的个人赔偿如果单位驾驶员不是在执行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伤、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由该驾驶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雇主(雇佣关系)如果没有责任,则不承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赔偿义务主体只需就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现行交强险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千元)的部分,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责任。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驾驶员在执行机动车所有人交付的交通运输任务时,因违章行驶引发事故,那么驾驶员一般只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按实际情况,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和负次要责任的车主都应该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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