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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的计算方法是: 1、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刑期计算方法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管制的,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判决拘役、有期徒刑的,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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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的刑期应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包括判决宣告前先羁押的时间在内)应当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第二,原判刑罚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减刑以前已经执行过的刑期不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所以,减刑最多减原刑罚的一半。
期间,是指人民法院、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应遵守的时间。狭义的期间指的是期限,广义的期间包括期限和期日。 期限,是指人民法院或诉讼参与人单独完成或进行某种诉讼行为的一段时间。比如,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期限是7天,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天。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汇合在一起进行一定诉讼活动的日期,如案件的开庭期日、案件的宣判期日等。 期间的计算方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期间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1.期间以时、日、月、年作为表示单位。 2.期限开始日,从有关的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接收了有关法律文书或诉讼文书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例如,当事人于2001年5月21日接到一审判决书,上诉期为15日,其具体上诉期为2001年5月22日至2001年6月5日,即2001年5月21日接受送达的这一天不计算在上诉期限内,而从次日2001年5月22日开始计算。 3.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节假日是指国家法定的公众节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及星期六、日等。不包括非公众的节假日,如妇女节、教师节和学校的寒暑假等。应当注意,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的开始日以及期间中的一些日期是节假日的,应当计算在期间内而不应从期间一中扣除。 4.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无论人民法院收到诉讼文书是在原定的期间内还是超过了原定的期间届满甘,均不算过期,该诉讼文书的交付日期,以该文书交邮时邮局在该文书邮件所盖的邮戳上的日期为准。应当注意,法律规定的在途期间不计算在内的期间,只是指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而不包括当事人为进行诉讼行为而旅行的在途期间。
期间的计算方法为: (1)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时间开始的下一时起算,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其届满以法定期间时数的最后一时完了为止;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时间开始的次曰起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其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完了为止。 (2)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开始月的开始日次曰起算,期间是整月的,以当月的最后一日为届满日,而不论当月的实际天数;期间是跨月的,向后数够月数所包含的天数,其最后一日为届满日。 (3)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也期间、送达一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间不在此限。如果节假日不是期间的最后一日,而是在期间的开始或者中间,则均应计算在期间以内。 (4)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5)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是否在法定期间内交邮以当地邮局所盖邮戳为准。 (6)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7)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案件事实作司法鉴定的期间超过3个月以上的,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8)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案件移送后受移送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侦查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和人民法院审判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被羁押的,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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