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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的方式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 (1)自行回避。是指参加查办案件的人员在接受承办案件任务时或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自己与本案具有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主动提出不参加或不继续参加查办本案的请求。 (2)申请回避。是指在查办案件中,参加查办案件的人员符合回避条件,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时,有关人员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一种回避方式。这里所说的有关人员主要是指被调查人、检举控告人以及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有某种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指令回避。是指参加查办案件的人员符合回避条件,本人没有提出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控告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有回避决定权的机关或负责人直接作出决定,告知或责令其回避的一种回避方式。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不能与案件中的相关人员有见面、收礼等行为,如果这些工作人员有违法办案的行为,可以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法律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而存在的,违法办案使得案件失去公平,对于案件中的相关人员来说是有失公平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对于审判人员的范围,《若干规定》明确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制度是我国司法公正的体现,对于需要回避的人员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对于该回避而未回避的审判人员,由于其可能造成案件的判决不公,案件当事人是有权申请再次审理的。目前,回避制度在我国仍然有不少的漏洞,因此改革回避制度也是完善法律体系的任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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