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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 根据《劳动法》的有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当受理。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诉人的情况;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代理权限;申斥日期等。
确定自己的案件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后,就开始准备申请仲裁的材料,一般需准备以下材料: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原件,份数:根据被申请人的人数+2);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份数:1份); 3.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份数:1份); 4证据材料(复印件,份数:根据被申请人的人数+2)。 如果群体性案件(劳动者十人以上),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员工推举代表书; (2)申请人仲裁请求明细表。 如聘请了律师,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份数:1份);
据我所知: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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