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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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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部门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一)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二)申请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仍然不齐全或者仍然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情形。决定不予受理申请的,审查部门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由受理部门制作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取回申请材料,同时受理部门应当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者申请材料的复印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1、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2、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3、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4、房屋已经灭失的;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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