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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2007年发布的《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心城区禁止发展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全天禁止二、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中心城区以内区域通行。上述区域内的单位、个人的二、三轮摩托车需申领悬挂通行标识,在指定区域通行。”中心城区是指312国道、阳澄路、双阳路、星华街、新机场路、星塘街、东方大道、吴东路、东吴南路、越湖路、木东公路、金枫路、泰山路、长江路、312国道、苏虞张一级公路、太阳路、227省道分流线以内区域(不含上述道路、区域内的312国道除外)。
从事货物营运,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你向当地运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运政部门应当给你明确答复不许可的理由。其告知你要接受罚款1600元才能办理,我有些疑问:如果此前你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则不用你同意就可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如果你没有违法,则不能对你进行处罚。因此,如果你没有违法且应当对你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在先,你又符合其他条件,则运政管理所对你的申请不予许可是错误的。你最好将具体情况了解清楚。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2、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3、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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