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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
放纵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机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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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立案标准是: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放纵制售假药的;放纵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3.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二)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三)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四)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放纵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机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以下情况之一,应立案:1、放纵制造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生产.销售.劣质商品犯罪行为3、生产.销售劣质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责任,生产.销售劣质商品犯罪行为可能继续4、生产.销售劣质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责任,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责任,或者生产3次以上。销售劣质商品犯罪者不履行责任的人或者追究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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