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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规定办废品回收站,先办营业执照,必须先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一并审查其是否符合开办的相关条件。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后,才可以...
工商部门答复: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办理相关手续。若废品收购站包含金属收购项目,还应到公安部门开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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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法律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2、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4、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收报废车辆手续流程如下: 1、先提交回收资格申请,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2、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3、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根据法律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取得营业执照后30天内,根据当地管理原则,必须向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其许可机构注册。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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