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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总经理承担的法律责任、职权如下: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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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不可以由副总担任,公司法有明确规定规定,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有几点需要说明,一是公司法中说的经理是指总经理;二是公司法中说的执行董事与某些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中设置的执行董事,并非同一概念,公司法中的执行董事是指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在不设董事会时,才会设置的执行董事一职,其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三是如果董事长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兼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话,这个人可以以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身份担任法定代表人。)
只要没有做违法犯罪的事,不是直接负责人,总经理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所在的企业承担。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经理不承担有限公司法律责任。总经理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公司里有法律意义的职位为董监高,“董”是指公司的董事,由股东会选出的董事和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出的职工代表组成,董事的任期有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得连选连任。“监”是指公司的监事,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为三年,得连选连任。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各公司的高管依据内部章程和对外授权承担的法律责任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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