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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诉讼前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1、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合法权益难以弥补。2、申请人应提供担保,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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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申请人应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法院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时,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做出是否对财产进行保全的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2、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及担保人身份证明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基于国家赔偿的压力,一般不会主动地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只有一个条件,即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若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那么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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