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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集资参与人一般无罪。非法集资案件的参与者在不知道是非法集资的情况下,不属于非法集资案件的共犯,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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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助犯罪嫌疑人转移、窝藏,或代为销售犯罪所得或收益的,不属于犯罪行为,不会受到刑法处罚。 因为法律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规定,明确要求销赃人对犯罪所得的性质,是明确知晓的,若行为人不知情窝藏、转移、代为销售等,则不符合该罪的规定,自然不需要接受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单纯凭上述描述无法确定其是否属于传销范畴,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一、该方式是否合法,须根据具体的操作模式判断。如果像传销以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则涉嫌犯罪;如果是淘宝平台为了吸引更多的人关注淘宝,通过淘宝购物而提供资金,则只是淘宝网的一种营销手段,无论这种手段是否涉及不正当竞争,参与者不会承担责任; 二、如果该操作模式涉及传销、诈骗等犯罪的,一般的参与者涉及金额不大的,不构成犯罪。具体多大的金额构成犯罪,则须根据所涉及的罪名以及对应的涉案金额判断;三、总之,对于此类活动,建议先了解清楚其具体的操作模式是否有存在犯罪的风险,再确定是否参与,以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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