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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车祸产生的住院费用由哪一方垫付。对于此问题,可以协商解决。对于抢救费用,一般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首先是医疗机构要先抢救,其次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1万元),也可以协商由对方先行垫付,当然己方也可以垫付,最后凭医院发票要求赔偿,如果对方垫付的,可以在以后赔偿款中扣除,都没有的,还可以申请救助基金。 如果是修车费用:一般由保险公司定损后,先进行维修,在提车时交纳维修费用,如果在交织险范围内,一般保险就会去结算,如果是超出交强险范围的,超出部分按责任承担出资。
你个这个问题有些笼统,这样给你说吧: 首先作为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具体的费用承担,如前面那些律师所述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要根据过错承担责任,也就是依据事故认定所划分的责任。 但是,在目前,你们可以要求机动车驾驶员以及保险公司先行垫付。而且往往事故发生之后,驾驶员要向交警部门交一笔事故处理金,该笔资金你们可以先借出来用于住院治疗,最后处理事故的时候予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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