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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携带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户口簿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低收入证明、住房状况证明以及相关材料向社区申请。经社区初审后,报街道办事处、民政...
1、提出申请:持有当地农村户口、符合当地农村低保要去的居民,可向当地政府申请农村低保,申请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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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要以户为单位,持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和收入证明等,向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于人户分离的申请人,申请人现居住地的居民(村)委员会协助调查取证,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居民(村)委员会提供相关证明书。申请低保家庭户籍不在同一地区,必须向其家庭主体户籍所在地区的居民委员会申请,其他不在这里的成员必须提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证明书等。
(一)个人申请:户主本人经村民委员会初审,向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事务所)提出申请,提交以下资料:1、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自然情况、劳动能力就业情况、收入情况和贫困原因等。2、户口簿、户主身份证。3、其他相关证明书。如残疾证(需要县级以上部门认定)、优待证等。(二)村组评议:村民委员会受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事务所)的委托,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情况进行入户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参加的评议组民主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满足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开。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XXX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查表(一式两份),由村委会签署意见盖章,由村委会主任和调查人签字,向镇、乡人民政府(街道事务所)审查。(三)镇、乡人民政府(街道事务所)审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事务所)审查报告资料,通过户口验证,符合条件的,张榜公布签署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向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审查。
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办)申请低保,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人还可以向乡镇(办)委托的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收集相关申请材料,代为提交申请。申请低保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应提供本人签字确认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材料,并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乡(办)逐一对申请低保的家庭进行了调查,填写了《成都市城(农)居民低保调查表》,详细核实了申请材料和各项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由村(居)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主任、包村干部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办公室)组织村(居)民代表、包村干部或社区相关人员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估,并详细记录评估会议的时间、地点、参与者、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发言记录、结论和记录人员。经评估,符合申报低保待遇的,填写《成都市城镇(农村)居民低保申请、审核、审批表》,乡镇(办)行政正职,主管领导,民政主任签字盖章。民政部门应当对乡镇(办公室)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含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全面审核,按照城市低保对象不低于50%、农村低保对象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认定符合低保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主管领导、科长、分管科长应当签字盖章。严禁将任何未经调查核实的群体或个人直接批准为低保对象。要严格执行低保审批公示制度。乡镇(办)审核评议通过后,与市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每次公示不少于5天。在申请人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经批准后,应在内村长期公示。要全面实施低保社会化发放。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提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花名册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金额清单,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审核并向邮政储蓄银行拨付资金,由银行直接支付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账户。城乡低保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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