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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诉讼费用预交应该怎么退还?

2022-07-16
建议1与建议2 1.维持下的建议 鉴于胜诉案件退回诉讼费用规则已非常明确,在此特建议: 各地各级法院无论基于何种具体考量均应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办理。人民法院在征询当事人退回方式时,亦应明确提示当事人“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的方式可能出现“竹篮子打水,竹篮子和水一起空”的风险。 2.改进的建议 对某些类型的诉讼费用,比如第一审案件的案件受理费,可以考虑“取消预交”(现有规定:申请强制执行不由申请人预交费用)。理由如下: 虽然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对随意滥讼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取消预交亦有不亚于其的积极意义: ①预交与退回,来回之间产生了财政结算的实际需求,占用有限的公务资源,产生了成本与费用,办理退费手续对当事人来说亦要投入时间精力。 ②降低维权的经济门槛,鼓励当事人依法及时维权。 ③杜绝胜诉案件当事人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因无法强制执行到财产而落空的风险。 ④由法院无差别执行被告一审案件受理费,此种示范既对被告施加司法强制执行的威慑,也鼓励了原告及时、积极地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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