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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供假病假条,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

2022-04-03
根据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第二条规定,“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劳动者提供假病假条请病假,应当一律不予批准;已经批准并已休病假无效,原批准病假时间应为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有权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符合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款规定解除合同。 劳动者提供假病假条还主张赔偿于法无据,应当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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