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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Stock transfer books),是指由公司置备的,记载股东个人信息和股权信息的法定簿册。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册,应当包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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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在为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是指公司的记载股东及其股份而设置帐簿。是公司必备的文件之一。股东名册的格式虽无明文规定,但每页上必须连续编号,遇到记名股单转让时,必须将受让人的姓名及住所载入名册。股东名册一般应在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前完成。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在本公司备置股东名册,以便于工作中查阅及通知发放文件等有关事情。有限责任公司的名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各股东出资额及其股单号数; (2)各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居所; (3)缴纳股款的年、月、日。股东如果是政府机构或者法人,除应记明它们的名称、居所等事项外,还应记明其代表的姓名,以便明确其股权所有。
一、隐名股东和第三者之间的法律责任隐名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股东,应在有名股东预约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责,即与有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的第三者负连带责任。二、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应了解或了解此事实,隐名股东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经作为股东实际行使权利,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部承担法定股东责任。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也没有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的管理,或者没有实际享受股东的权利,有名的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的利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利益不知道。此时,双方关系名称为隐名股东实际上是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以根据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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