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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请办理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迁移户口到省外。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
1.子女投靠父母迁入户口,需要去公安局户籍科办理准迁证。 2.每个地方需要的材料可能都是不同的,可能需要的材料: (1)证明父母与子女相互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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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户口迁移,需要一定的条件。《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二)其他户口待定人员的户口办理 5、对孤寡老人,已经与自愿赡养人或抚养人共同生活二年以上的,凭社区(村)委员会证明,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公证机关公证后,经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准予其在自愿赡养人或抚养人处落户。
1、审批条件(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任何条件限制;(注:如属政策外生育的,以父母亲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已满5年为前提)。(2)成年子女照顾父(母)亲,以父(母)亲有自己的产权房屋(包括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和身边无子女以及共同生活为条件,允许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户。 2、申请人持父母、子女《户口簿》、父母《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生育证》或《生育服务证》,属独生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证》,到人口管理科户口受理窗口申领申请表,填妥后,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未成年子女投靠入户的提供以下材料:[1]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子女的《户口簿》(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2]父母的《结婚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3]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4]市外迁入的提交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5]市外迁入的提交迁出地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父母《计划生育服务证》(适用于广东省内迁入人员)或镇以上计生管理部门签发、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属政策内生育的有效证件(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证明(适用于广东省外迁入人员)。不能提供上述证件、证明的,提交手续完备的《佛山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6]迁入集体户的提交该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2)成年子女照顾父母入户的提供以下材料:[1]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2]《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或房管局发出的非临时租住的《房屋使用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3]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签发的《亲属关系公证书》(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权威原始凭据(持原件的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或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4]迁入地派出所或父母、子女工作单位出具的父(母)身边无子女情况证明,或有效的权威凭证(持原件的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5]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6]18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提供迁出地民政部门或镇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7]市外迁入的提交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8]市外迁入的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人员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3、申请人到前台办理受理手续后,人口管理科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获批准的签发《准迁证》,每证收取工本费4元。申请人持《准迁证》第二联回原户籍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持《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本市户口簿到禅城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户口办理窗口办理入户。
可申请办理离异子女投靠父母迁移户口。根据《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六十二条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第六十三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常住地实际长期居住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登记。第六十四条本规定所指户口迁移分为市、县内迁移,市、县外迁入,迁出市、县外和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市、县内迁移是指在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县(包括县级市)范围内,公民将户口由原登记地迁到现居住地的户口登记。市、县外迁入是指公民户口从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县(包括县级市)范围以外迁入的户口登记。迁出市、县外是指公民户口从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县(包括县级市)范围内迁出的户口登记。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是指大中专院校学生因入学、毕业、肄业、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将户口迁入或者迁出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户口登记。第六十五条户口迁移一般首先应在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再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等手续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然后持《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第六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一)父母与其成年子女在城镇共同居住生活的,不受年龄限制,可投靠其子女登记城镇常住户口;(二)未婚、离异子女投靠父母的;(三)投靠配偶的;(四)设区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九条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三)设区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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