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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到期能直接要求第三人吗

2022-07-23
经过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并不当然具有对抗 第三人的效力。理由如下: 第一,婚姻法 第十九条 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八条的规定,采取的是有利于保护 第三人的做法,以此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那么,在处理该类型的问题时,上述立法本意仍然是法官裁量时应遵循的原则。在不能证明“约定”被 第三人知晓的前提下,夫妻关系未解除就意味着共有关系未解除。又鉴于实务中时常出现以所谓夫妻财产分割约定规避债务的情况,所以,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协议不能当然对抗 第三人,就成为法官释法的重要选择。 第二,公证仅能证明夫妻有分割财产协议的法律事实,而不具有充分公示的作用,不能使约定获得对抗 第三人的效力。若赋予公证具有公示效力,实质是对 第三人课以事先了解的注意义务,必然造成相对人在与夫妻一方交易之前不得不去所有公证机关了解该对夫妻是否有分割财产约定等等,否则日后就会因此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显然, 第三人的法律风险被加大,这样既不利于正常交易,也不符合通常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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